高校教师可适当兼任社会职务

新闻资讯 2年前 阅读:14244 评论:0

  本报讯(记者 雷嘉)教育部昨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规定了教师的特别义务、特别权利、特别身份和从业禁止,对教师学历的准入门槛也有所提高。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特别义务)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规定:高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教师行业的从业禁止: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对于教师行业的准入门槛,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普通高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学历要求均比之前版本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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